人大公告

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
阅读次数:2995 次2026-09-30 11:19:51

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
〔十七届〕第三十二号

《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<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>的决定》由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,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6年10月10日



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《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》的决定

(2026年7月30日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)

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,废止《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》(2016年9月7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,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)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